公正第三人拍賣簡介
公三拍賣-法源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1條
- 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受讓人,就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得就其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第一順位抵押權之不動產,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公開拍賣
- 前項公正第三人認可之條件、業務範圍、負責人資格、廢止認可及公開拍賣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6條
- 依本法第11條第二項規定受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受讓人之委託辦理抵押不動產之公開拍賣
公三拍賣-概觀
立法旨意
-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2條 公正第三人應本獨立、客觀與公正精神辦理第六條規定之業務,以平衡債務人及債權人之權益
核准現況
- 政府唯一核准之公正第三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Taiwan Financial Asset Service Corp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