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黃秀蓮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南價屏字第418號

 

主旨:關於黃秀蓮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

      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陳安。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屏東縣鹽埔鄉久愛段254地號,面積20,903.9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4。

         2.屏東縣鹽埔鄉久愛段774地號,面積3,771.0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4。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黃秀蓮(13/1122)。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 (自114年3月3日起至114年6月1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

    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

    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2-418價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