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呂炎輝君等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南價澎字第507號

 

主旨:關於呂炎輝君等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呂彩。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澎湖縣湖西鄉湖西南段1419地號,面積2﹐284.16平  

             方公尺,權利範圍1/1。

           2.澎湖縣湖西鄉湖西南段1547地號,面積3﹐113.00平  

             方公尺,權利範圍2/8。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呂炎輝、呂修藏、周呂春梅、呂春美:各1/10。

          王正光、王正良、王秀英:各1/40。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4年10月30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4-507異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