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王黃碧惠等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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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南價澎字第512號

 

主旨:關於王黃碧惠等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王條。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澎湖縣馬公市五福段459地號,面積170.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2.澎湖縣馬公市五福段621地號,面積942.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3.澎湖縣馬公市五福段682地號,面積421.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王黃碧惠:1/36。

          王沛真、王品棋:各1/24。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5年 3 月 19 日起至115年 6月 17 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4-512異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