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蔡永生君等1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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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 31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南價澎字第519號

 

主旨:關於蔡永生君等1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蔡五美。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澎湖縣馬公市文東段462地號,面積59.1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2.澎湖縣馬公市文東段467地號,面積216.3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3.澎湖縣馬公市文東段469地號,面積428.1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6。

4.澎湖縣馬公市文東段471地號,面積361.8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2。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蔡永生、蔡永田、蔡來好、蔡秀美:2/36。

蔡宏陽、蔡宗典:2/72。

蔡陳阿美、蔡哲瑋、蔡芳晨、蔡宜君:2/180。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5年3月31日起至115年6月29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4-519異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