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許由征等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115台金中價雲字第603號

附件:

 

主旨:關於許由征等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5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雲林縣北港鎮仁和段414地號,面積97.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二、被繼承人:許金和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許由征 (1/6)、許柳枝(1/6)、許由元(1/6)、許柳霞(1/6)、許雁媜(1/6)、王淑媛(1/21)、許承祐(5/84)、許承郁(5/84)

四、公告期間:90天(115年4月28日至115年7月27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稿(許由征等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