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林于力君等3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115台金南價嘉字第103號

主旨:關於林于力君等3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

      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

      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林李粉。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嘉義縣太保市東新段956地號,面積375.7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⑴林于力、葉宥峯、林美蛾:各為1/45。

 ⑵許月華、王一勛、王品方:各為1/108。

 ⑶王俊欽、王國州、王千文:各為1/36。

 ⑷林宏山、林宏仁:各為1/84。

 ⑸蕭文裕、鄭蕭銀杏、林蕭銀碧:各為1/60。

 ⑹曾天明、曾照耀、曾泰献、曾小容、謝永松、謝瑩嘉、

   包謝美鈴、謝美華:各為1/96。

 ⑺曾來美:1/264。

 ⑻曾貴美、曾麗美、許曾景美、曾素珍、曾素美、曾素貞、

   曾素珠:各為3/704。

 ⑼蔡維堂、蔡玲琴:各為5/576。

 ⑽蔡宗叡:10/576。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5年6月30日起至115年9月28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

    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

    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5-103異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