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陳俊傑等1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813

發文字號:115台金南價南字第231

主旨:關於陳俊傑等1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沈忠。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臺南市新營區東站段1244地號,面積1,817.55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2/18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林陳裁:1/9

         陳俊傑、陳美樺:各1/18

         莊琴鸞、莊琴霞、莊琴雪:各1/45

         莊騏岳、薛岳翰、莊佳靜、莊博凱、莊鎧竹、莊琬晴:各1/135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115813日起至1151111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5-231公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