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陳長榮君等1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111年度台金北價字第1111028號

附件:

 

主旨:關於陳長榮君等1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暨所屬辦事處111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及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不動產標示、面積、被繼承人姓名及持分:

     1、臺北市南港區新光段二小段2050建號,78.41平方公尺,被繼承人陳金英,持分1/1。

       2、臺北市南港區新光段二小段409地號,40,177.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陳金英,持分20/38000。

     (二) 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及權利範圍(應繼分):陳長榮(1/8)、陳輝煌(1/8)、陳長惠(1/8)、陳長泰(1/8)、陳嚴美華(1/40)、陳鼎文(1/40)、陳鼎傑(1/40)、陳欣霓(1/40)、陳麗雯(1/40)、葉欽(1/16)、陳錦嫻(1/16)、曾耀東(1/24)、曾士元(1/24)、曾薏菲(1/24)。

 二、 公告期間:90天(自111年8月30日起至111年11月27日止)。

 三、 公告事項一所載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内,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 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徵詢異議公告-陳長榮14人A11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