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育文君等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1130

發文字號:110年度台金北價字第1101034

附件:

 

主旨:關於曾育文君等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不動產標示、面積、被繼承人姓名及持分:

     1、臺北市中正區南海段三小段1320建號,102.12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曾陳錦蓮,持分10/90

     2、臺北市中正區南海段三小段153地號,235.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曾陳錦蓮,持分79/10000

    ()  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及權利範圍(應繼分):曾育文(1/4)、曾沄(1/4)。

 二、 公告期間:90天(自110年11月30日起至111年2月27日止)。

 三、 公告事項一所載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内,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 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2徵詢異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