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珠等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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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月11月18日

發文字號:110台金中價彰字第408號

附件:

 

主旨:陳明珠君等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73條之1第4項、第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彰化縣埔鹽鄉永明段563地號,面積602.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180。

(二) 彰化縣埔鹽鄉永明段566地號,面積5552.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180。

二、被繼承人:陳吉興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陳守平(1/45)、陳守晶(1/45)、陳守勝(1/45)、陳惠香(1/45)、陳蕙珍(1/45)、陳守和(1/45)、陳守耀(1/45)、陳守輝(1/45)、陳守恒(1/45)、陳麗娟(1/45)、陳巫雪花(1/54)、陳守堅(1/54)、陳守棟(1/54)、陳清裕(1/54)、陳明珠(1/54)、陳明湄(1/54)、陳蘇滿(1/45)、陳守棕(1/45)、陳志榮(1/45)、陳麗眞(1/45)、陳麗雲(1/45)、陳添桂(1/18)、陳上立(1/36)、陳宥騏(1/36)、沈水蓮(1/216)、杜佳瑜(1/216)、杜佳茂(1/216)、杜千岑(1/216)、杜健三(1/54)、杜宗賢(1/54)、蔡志森(1/162)、蔡瑩君(1/162)、蔡叔慈(1/162)、杜欣綾(1/54)、杜甘盞(1/54)、賴明朝(1/36)、賴漢卿(1/36)、賴蕙芬(1/36)、賴蕙梅(1/36)、江炳煇(1/54)、江瑞彰(1/54)、江慧美(1/54)、江慧敏(1/54)、江姿慧(1/54)、江姿蓉(1/54)、潘金盛(1/72)、潘麗如(1/72)、潘俊民(1/72)、潘韋菖(1/72)、楊耀宗(1/36)、楊淑(1/36)。

四、公告期間:90天(110年11月18日至111年2月16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陳吉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