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周清源君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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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月11月16日

發文字號:110台金中價竹字第201號

附件:

主旨:關於周清源君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73條之1第4項、第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新竹縣竹北市泰和段738地號,面積995.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

二、被繼承人:周火增。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周清源(7/240)、周廷柱(7/240)、周鈞驊(7/240)、羅應鴻(7/960)、羅諺聘(7/960)、羅曉聘(7/960)、羅巧涵(7/960)、陳明漢(7/960)、陳德偉(7/960)、陳德慧(7/960)、陳德蓉(7/960)、周文德(7/144)、周怡君(7/144)、周怡芬(7/144)、周朝榮(7/48)、周桂英(7/48)、羅日良(7/240)、羅月姿(7/240)、羅月蓉(7/240)、羅月華(7/240)、羅月珠(7/240)、葉春霞(7/144)、葉美玲(7/144)、葉怡萍(7/144)、張逢鑫(1/32)、張錦成(1/32)、劉鎔毓(1/32)、劉向容(1/32)。

四、公告期間:90天(110年11月16日至111年2月14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周火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