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許裕明等1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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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55

發文字號:114台金南價澎字第521

 

主旨:關於許裕明等1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許江。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澎湖縣湖西鄉南寮北段930地號,面積655.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許裕明、許翠玲、許翠芬、李花紅 :1/72

         許春子、鍾許秀梅、許秀雲、許秀月:1/18

         趙帝凱、趙健宇、趙健廷、李秀洋、李秀美、

         李秀玲、李秀珍 :1/24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555日起至11583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4-521異議公告